广告代言人的连带责任问题探究——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第3款为视角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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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文静[1] 陈茹[1] 刘静[1] 

机构地区:[1]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550025

出  处:《知识经济》2014年第8期23-23,共1页Knowledge Economy

摘  要:新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定性为连带责任,虽有法学理论支撑,但未免过于苛刻在实践中争议较大,也较难有很好的效果。结合代言人的因果关系联系紧密度和主观过错程度等分析,笔者认为广告代言人对其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毋庸置疑,但是笼统地将所有代言行为都因此来认定,未免不合市场经济和法治建设的需要。

关 键 词:消费者保护法 连带责任 法律分析 

分 类 号:D923.8[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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