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际板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研究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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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其家[1] 刘慧娟[1] 王淼[1] 

机构地区:[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14年第4期50-53,共4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基  金:马其家教授主持的2012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我国国际板证券发行监管制度的构建研究"(12BFX135);2011年教育部规划基金项目"我国证券市场国际板设立中法律问题研究"(11YJA820050)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如何构建国际板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的监管制度,是我国设立国际板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作为成熟证券市场的美国,为了提高证券市场的国际竞争力,对境外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的监管在一定程度上实行超国民待遇,采用比本国公司较低的监管标准。国际证监会组织则通过确定跨境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的最低标准,来协调信息披露的跨国监管,以便于跨境发行和上市。为了保护我国投资者的利益,在国际板推出初期,我国还不宜采用美国超国民待遇的监管标准。我国可以采纳国际证监会组织的做法,处理跨境监管的协调问题。

关 键 词:证券市场国际板 上市公司 持续信息披露 跨境监管的协调 

分 类 号:D922.287[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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