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调解”背景下我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司法保障——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为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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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鹏[1,2]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 [2]江西警察学院

出  处:《东方法学》2014年第2期95-105,共11页Oriental Law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21世纪国际人权条约的实施与中国的改革与对应"(项目批准号:12JJD820017)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可诉性已经得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以及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在中国的法律体系框架下,由于宪法不可诉以及行政抽象行为不可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在国内法院不能获得完全的司法救济。"大调解"将多种调解方式进行有效的整合,强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化解纠纷,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克服司法机构在法律局限和资源不足方面的缺陷。将"大调解"适用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司法保障的过程中,法院应当确定优先履行核心义务,发挥灵活的能动司法作用,推动立法完善来增强司法救济。

关 键 词:“大调解” 经济 社会和文化权利可诉性 《经济 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人权司法保障 

分 类 号:D81[政治法律—国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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