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WTO专家组解释规则的灵活性——对欧盟诉韩国影响商船贸易措施案专家组报告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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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叶洋恋[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63

出  处:《学理论》2013年第32期140-142,共3页Theory Research

摘  要:欧盟诉韩国影响商船贸易措施案中,专家组并没有像下级法院遵循上级法院的判决一样遵循上诉机构对某一法律问题确立的解释,引用了未通过的报告和更早期专家组报告中的论证。这表明争端解决机制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先例。但不遵循先前报告的前提是解释充分,否则要承担被推翻的风险。此外,本案值得关注的另一个点是,判断一个实体是否构成"公共机构",专家组认为标准在于其是否受政府控制。公共机构的强制性补贴法律构成对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的违反,但对于强制性的认定需依据实践中的事实。

关 键 词:先例 专家组 上诉机构 公共机构 

分 类 号:D99[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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