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撤销程序化构建的初步思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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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蒋志如[1] 

机构地区:[1]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四川绵阳621010

出  处:《前沿》2014年第1期91-94,共4页Forward Position

基  金:西南科技大学项目组织部项目"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项目编号:12sx0108)支持成果

摘  要:根据《刑法》75、76、77条及相关修正案,缓刑撤销有三种情况,根据漏罪、根据新罪和根据"技术性违反"。新罪和漏罪必须经由刑事诉讼程序确定,因为一个与原来刑事诉讼程序处置的不同罪名、刑罚的新刑事案件被确定是撤销缓刑的前提条件,即撤销缓刑也会历严格刑事诉讼程序,其可以被视为一种缓刑撤销的程序化构建。本文拟分析最后一种情况,因"技术性违反"出现的缓刑撤销的程序化构造问题:习惯法与国家法两套法律规则在运行逻辑上表现出一对矛盾关系,国家机关撤销缓刑的裁定既合法、同时又不合法。此举赋予了国家机关合法侵害缓刑犯的权力。因此,未来关于该制度的修改应注意限制司法机关的这一权力,即对缓刑撤销权以刑事诉讼程序化的方式限制,进而有效保障其合法权利。

关 键 词:缓刑撤销 程序化构造 合法伤害权 

分 类 号:D924.1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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