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货轮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的理解与参照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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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淑梅 汪洋 李兵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

出  处:《人民司法》2014年第6期77-82,共6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3年1月31日发布) 关键词海事诉讼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赔偿责任限额计算 裁判要点1.对于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法院仅就申请人主体资格、事故所涉及的债权性质和申请设立基金的数额进行程序性审查。有关申请人实体上应否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以及事故所涉债权除限制性债权外是否同时存在其他非限制性债权等问题,不影响法院依法作出准予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裁定。

关 键 词: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货轮公司 非限制性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 赔偿责任限额 审判委员会 程序性审查 海事诉讼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2.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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