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法事实的三维度分析——新的证明对象、裁判对象和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客体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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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可[1] 闫奕铭[2] 李京涛[1] 

机构地区:[1]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100720 [2]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出  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期134-141,共8页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国家留学基金项目资助;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资助

摘  要:程序法事实可分为两类四种。随着2010年《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出台,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我国第一次出现了程序性裁判机制;程序性裁判的初步确立,也因此使程序法事实证明3第一次能够在实然状态下被运用;而新的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也因程序性裁判和程序法事实证明的出现而出现。今日之程序法事实于中国刑事诉讼而言,同时但当着三个重要的角色——新的裁判对象、新的证明对象和新的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客体。因此,从程序性裁判、程序法事实证明和程序性裁判(程序法事项裁判)法律关系三个维度对程序法事实进行分析和探索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 键 词:程序法 事实 裁判 证明 法律关系 

分 类 号:D925.28[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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