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双重内涵与主体重构——基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研究》的再思考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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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汪洋[1] 

机构地区:[1]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  处:《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期57-62,共6页Journal of Henan Institute of Education(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摘  要: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中"集体"的内涵,因复杂的历史变迁与现实的利益冲突格局,没有遵循法律主体的制度逻辑进行创设,需要在我国法律制度中进行准确定性使之回归民法范畴。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法律内涵不明的内在成因在于其兼具公法性与私法性双重属性与身份要素,是政治体制中的集体所有制在法律层面制度化的结果。改革集体土地制度,需要厘清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平等与自由两大价值目标,通过"初始分配"与"自由流转"两阶段的区分与结合,在功能定位上平衡集体土地的保障功能与市场机能。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架构,可以采取改造农民集体为股份合作社法人的"三步走"方略。

关 键 词:集体土地所有权 所有权主体 双重属性 保障功能 市场机能 

分 类 号:D922.3[政治法律—法学] D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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