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法占用已出让海域行为的私权救济和公权管控的边界——兼论《海域使用管理法》第42条和第44条的适用情形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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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忠禹[1] 

机构地区:[1]中共福州市委党校法学部,福建福州350014

出  处:《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2期71-74,共4页Journal of China Three Gorges University(Humanities & Social Sciences)

基  金:2012-2013年国家行政学院科研合作课题"自治权利保障研究--基于科学发展观视阈"(13HZKT152)

摘  要:为了维护海域使用的秩序和保障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法规对非法占用海域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但是,由于行政法规未明确区分非法占用海域行政处罚条件,导致执法机关在适用《海域使用管理法》第42条与第44条时出现了一些困惑或争议。笔者结合一个非法占用已设置海域使用权案例,深入分析非法占用已出让海域行为的私权救济和公权管控的边界以及《海域使用管理法》第42条和第44条的适用范围。

关 键 词:海域使用权 用益物权 行政法益 行政处罚 

分 类 号:D933.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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