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场击毙”的程序规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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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余文斌 上官丕亮[2] 

机构地区:[1]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2]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出  处:《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4年第2期7-13,共7页Jorunal of Yunan University Law Edition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法律适用中的宪法实施研究"(批准号:10BFX025)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我国警察使用武器的规定绝大多数都是从实体法上规范警察开枪的条件,而对开枪的程序规定除了警告、报告外,少之又少,"当场击毙"存在严重的程序缺漏,"当场击毙"亟待程序规制。"当场击毙"程序具有弥补实体立法不足,控制警察裁量权,为警察临战开枪提供依据和为法院事后审查"当场击毙"是否合法提供判断标准四大价值。生命至上、程序正当、最小使用武力、利益衡平是"当场击毙"程序的核心理念。"当场击毙"程序规制须完善警告、谈判、判明、调查处理、报告、媒体沟通六大程序。

关 键 词:当场击毙 程序规制 警告 谈判 调查处理 

分 类 号:D035[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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