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哈贝马斯商谈理论的法律解释价值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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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卫[1,2] 

机构地区:[1]贵州大学法学院 [2]复旦大学法学院

出  处:《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4年第2期21-27,共7页Jorunal of Yunan University Law Edition

基  金:贵州大学文科重点学科及特色学科重大项目<交往行为理论与民法解释范式创新研究>(项目编号GDZT20120009);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物权法视域下矿业权的权利构造与制度重塑研究>(11YJC820037)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哈贝马斯的民主商谈理论对破解法律的事实性与有效性之间的张力创造了另一条通道,商谈理论认为法律的正当性源于民主商谈,其本质上是一种程序主义的法律范式。商谈理论改变了法律解释的模式,促使法律解释理论从独白走向对话。商谈理论对法律解释具有重要的价值,有利于限制法律解释者的恣意行为,要求解释者负担解释结论正当化的论证责任,使得解释结论由追求客观性向可接受性转变,促使法律解释路径"由结果找原因"转变为"由程序导出结果"。

关 键 词:哈贝马斯 法律解释 商谈理论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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