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户盗窃之再解读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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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魏汉涛[1] 戴志军 

机构地区:[1]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 [2]山东德州市临邑县人民检察院

出  处:《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4年第2期105-109,共5页Jorunal of Yunan University Law Edition

基  金:昆明理工大学引进人才项目"司法理性中的民愤"(KKSY201224012);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刑法从宽制度研究"(12XJC820001)

摘  要:刑法将入户盗窃独立入罪的根据有三:一是入户盗窃不仅侵犯了财产权,而且还侵害了住宅安宁权;二是入户盗窃易于转化为抢劫或滋生其他更严重的犯罪;三是入户盗窃征表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大。基于这种深层根据,要成立入户盗窃,行为人所进入的"户"必须满足特定的条件,行为人对进入的是"户"在主观上必须有认识,进入他人依据必须具有非法性,所盗窃的财物的价值应为值得刑法保护的财物。另外,入户盗窃的既遂与未遂标准,不论是大件物品还是小件物品,都应以是否运出户外为标准。入户盗窃要转化为抢劫罪,暴力或暴力相威胁必须达到压制对方的程度。

关 键 词:入户盗窃 入罪根据 行为构成 既遂标准 转化条件 

分 类 号:D924.35[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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