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对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新要求  被引量:1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许小民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保险财险赣州市分公司

出  处:《中国保险》2014年第3期45-48,共4页China Insurance

摘  要:明确说明作为保险人的一项法定义务,可追溯至1983年颁布的《财产保险合同条例》,该条例第7条第1款规定:“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方应当将办理保险的有关事项告知投保方.”1995年《保险法》从法律层面规定了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该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第17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关 键 词:《保险法》 说明义务 保险人 司法解释 财产保险合同 责任免除条款 法定义务 第16条 

分 类 号:D922.28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