趋势与边界——论经济类犯罪死刑之存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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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心雨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4年第12期250-251,261,共3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经济类犯罪是指以不法手段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或除侵犯人身权之外,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犯罪。经济类犯罪是经济、政治、法律等多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单方面依赖法律上的威慑力实现对经济类犯罪的防治,不足以弥补其他因素对经济类犯罪的促进作用。基于罪行均衡的考量和现实中对于"死刑不引渡"导致的司法协助困难,大部分经济类犯罪的死刑应当取消。但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经济类犯罪,因其可能带来的不亚于暴力性质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现阶段仍不宜取消死刑。

关 键 词:经济类犯罪 死刑不引渡 罪刑均衡 谦抑性 

分 类 号:D920.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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