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破产程序中的未按期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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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陆瑶[1] 

机构地区:[1]辽宁大学研究生院,辽宁沈阳110036

出  处:《职工法律天地(下)》2014年第1期54-54,共1页

摘  要:破产程序中的债权申报这一环节是债权人能够实现债权的首要条件之一,若债权人没有按期申报债权,那么该债权在破产清算结束后将难以实现,但是从《企业破产法》第56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立法者认为未按期申报的债权仍然可以受到司法保护,但这种规定存在不足,由于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所涉及的问题以及处理方法均与普通程序有所不同的,所以具体如何处理较为复杂,现行法律也没有做出详细规定,因此,本文试就破产程序中未申报债权涉及到的几个问题作以探讨。

关 键 词:破产程序 未按期申报债权 预留债权资金 

分 类 号:D922.2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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