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沈伟[1]
机构地区:[1]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
出 处:《当代法学》2014年第3期3-17,共15页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 金:上海市教委"东方学者"计划;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以;2013年度上海交通大学文科科研创新项目(13TS03)对本课题研究的资助
摘 要:实证和经验研究证明,发达的证券市场、低税率的简单税制、适应市场的破产法和健全的司法体系是形成活跃私募市场的四大主要因素。从比较法的角度看,中国的资本市场以银行为中心,包括公司治理、投资者权利保护、法律实施和司法制度在内的法律体系很不完善,从而无法在理论上培育和"孵化"私募投资活动并给予其强有力的制度支持。然而,令人惊奇的是,中国的私募投资活动异常活跃,吸收私募投资额在世界范围排名第二,仅次于美国。本文试图从法经济学的角度,以公司法为视角,分析起源于美国硅谷的私募投资在中国的环境下存活、成长并"成功"的个案。更为宏大的主题是,中国的公司法与美国式的私募投资如何共生相长。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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