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中央银行金融监管职能的法制化——以宏观审慎监管为视角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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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迎霜[1] 

机构地区:[1]华东师范大学法律系

出  处:《当代法学》2014年第3期120-128,共9页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  金:2012年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公司债券信托法律问题研究"(12BFX086);中央民族大学自主科研计划项目"文化强国背景下公司法改革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摘  要:金融危机后发达经济体的金融监管改革使得中央银行在金融监管格局中由"去央行化"跨越成为"金融监管超级警察"。其理论基础就在于中央银行职能与宏观审慎监管目标和工具的高度契合性。我国于2003年从立法上剥离了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但是,在危机后金融宏观审慎监管框架构建中,中国人民银行应该处于主导地位,赋予宏观审慎监管职权。应将我国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监管职能从法律上予以明确,予以法制化,也即:在法律上明确中央银行在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中的地位和目标;从法律上明确中央银行在宏观审慎监管体系中的具体职权;从法律上确立微观审慎监管和宏观审慎监管协调机制。

关 键 词:中央银行 金融监管 宏观审慎监管 

分 类 号:D922.28[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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