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伦理的儒学内涵与权利的备选位置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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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伊涛[1]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法学院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吉林长春130012

出  处:《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年第3期89-99,共11页Law and Social Development

基  金: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乡土社会变迁与基层司法创新机制研究"(12BFX015)

摘  要:家庭伦理的反馈模式及其内在的孝道理念并非儒家的创设,而是被写入儒学文本的历史。它又在当代民众的日常生活中滋生出来。儒学文本上的孝道理念出现在司法判决书上,说明法官把儒学文本视为孝道理念的权威表达,并且要借用权威表达来加强判决的权威性。涉孝纠纷一旦出现就表明,仅凭自然的血缘亲情来维持代际关系并不可靠,因而权利话语和伦理话语成为民众解决代际关系问题的两种备选方案。中国何以会出现代际法律制度,仅仅只是中国的立法对中国的儒家化代际伦理制度做了法律上的修辞而已,使得权利话语优先被选只是为了促使伦理话语优先被选,继而意味着"制定法之治"与"法治国之治"两种法治观要由前者转向后者。

关 键 词:家庭伦理 反馈模式 孝道 权利 儒学 

分 类 号:D90-053[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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