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器官获取行为的法律规制及其模式选择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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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龚波[1] 

机构地区:[1]广州医科大学卫生管理学院,广东广州510182

出  处:《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年第3期176-182,共7页Law and Social Development

基  金:司法部2012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人体器官短缺问题法理研究"(12SFB5003);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项目2012年度"广东省人体器官短缺问题法律研究"(GD12XFX17);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十二五"规划项目2013年度"器官移植中政府责任法理研究--以广州市为例"(13Y34)

摘  要:在人体器官移植中,人体器官的获取主要通过两种行为方式来实现,即尊重提供者意志的获取行为与违背提供者意志的获取行为。这两种行为反映了不同的社会心理和法律价值,而不同的心理基础和价值取向又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国家的法律运行效果。尽管为了解决人体器官短缺问题,各国采取了不同的法律规制模式,但又均有各自不可避免的理论缺陷和现实缺陷,中国的法律规制模式也是如此。因此选择符合既定的法律心理和价值取向的国家法律规制模式,采取务实的立法态度,有助于破解中国人体器官供体短缺的难题,以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关 键 词:器官获取 法律社会心理 价值取向 国家法律规制模式 

分 类 号:D91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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