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反应性社会治理的逻辑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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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余敏江[1,2] 

机构地区:[1]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江苏苏州215123 [2]苏州大学"新型城镇化与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江苏苏州215123

出  处:《理论探讨》2014年第3期19-23,共5页Theoretical Investigation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特色城镇化研究中心重点招标课题"城镇化战略的正当性论证"(GJ213107)阶段性成果

摘  要:反应性社会治理,已经成为一个制度化了的非正式行为。反应性社会治理稳定存在和重复再生是地方政府所处制度环境的产物。制度化利益协调机制的匮乏、压力型体制的激励、政策一统性与执行灵活性的张力和信任社会资本的缺失共同促进了反应性社会治理的生成。同时,反应性社会治理有着广泛深厚的体制基础。反应性社会治理很大程度上是地方人大横向监督不力、政府机构条块分割以及"一把手"集权体制所导致的预期结果。频频出现的"维稳"和"闹大"显示出反应性社会治理的制度情境及其弊病,因而有必要提出一种可替代的社会治理模式,即"可持续型"社会治理模式。

关 键 词:地方政府 反应性社会治理 维稳 “可持续型”社会治理 

分 类 号:D633[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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