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立法构造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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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雪娇[1] 

机构地区:[1]五邑大学政法学院,广东江门529020

出  处:《社会科学家》2014年第4期98-101,共4页Social Scientist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慈善信义关系立法研究"(编号11YJC820116));江门市科技计划项目"江门市研发服务业发展之商业机制与法律制度研究--以中小企业为例"(20120030098453)

摘  要:非上市公司并非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上公司形态的基本类别,导致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监管缺位,亟需加强非上市公司立法,明确非上司公司的具体范围。建议调整公司经济结构,完善立法技术,合理选择公司立法模式,如有必要,非上市公司单行立法,对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制度体系进行专节规定,构建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制度和监管体系,有效遏制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中的不法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

关 键 词:非上市公司 股权转让 问题 法构造 公司结构改革 

分 类 号:D913.9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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