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现行法未承认保证人代位权及此态度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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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吉[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4年第13期285-287,共3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保证人代位权制度虽然具有强于保证人追偿权的优势,但即使不承认保证人代位权制度,依然有同样有力的救济方式予以替代;同时由于保证人代位权制度本身具有诸多不足,若承认该项制度的存在,将会导致权利体系冗杂、禁锢主债权上其他保证人和担保物权人等弊端。现有的保证人追偿权、反担保等制度足以给保证人的权利以有力的保障。

关 键 词:保证合同 保证人 代位权 反担保 

分 类 号:D920.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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