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同居”在破坏军婚罪中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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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波 

机构地区:[1]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广东法学》2013年第6期46-51,共6页Guangdong Law Science

摘  要:同居作为破坏军婚罪中的客观行为之一,并非可以量化的概念,而是一个用于判断的范围,其更应当由司法者根据经验进行判断,而非确立一个标准供司法者去适用。本文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对同居的刑法法义进行了分析,重点比较了其与长期通奸的区别,并对造成认定困难的原因进行了阐述,最后给出了合理应对的建议。

关 键 词:破坏军婚 同居 长期通奸 

分 类 号:D923.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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