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行政救济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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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冠春[1] 

机构地区:[1]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出  处:《政府法制》2014年第10期50-51,共2页Government Legality

摘  要:针对被征收人对土地征收批复、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裁决及土地征收实施过程中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或农民进行维权的法律救济方式有行政机关进行协调、裁决和行政复议,其中行政复议是主渠道。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专业性和诉讼类型的缺陷,不具有操作性及实效性,无法解决在实体方面无法可依的局面。

关 键 词:土地征收补偿 农村集体组织 行政救济 具体行政行为 法律救济方式 行政复议 行政机关 司法实践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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