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多式联运提单仲裁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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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方友熙[1] 

机构地区:[1]福建师范大学人民武装学院

出  处:《东南学术》2014年第3期171-177,共7页Southeast Academic Research

摘  要:国际多式联运提单上的仲裁条款有别于一般运输提单仲裁条款,它是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和区段承运人签发,具有单方性和区段性。由于国际上没有统一的强制性多式联运法律规则,各国对提单上仲裁条款效力认识不一。通过对提单签发的不同主体与不同对象之间法律关系分析、提单与运输合同仲裁条款的效力冲突分析、提单仲裁管辖条款的效力分析,显示国际多式联运提单仲裁条款效力与国际多式联运业务性质相关,并受提单签发人和提单持有人所处的法律环境制约。当事人只有通过明晰仲裁条款来增加可预见性,减少交易风险。

关 键 词:国际多式联运 提单 仲裁条款 

分 类 号:D996.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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