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机构是否可主动审查仲裁时效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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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于欣翠 栾居沪 

机构地区:[1]山东省聊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出  处:《中国劳动》2014年第4期47-48,共2页China Labor

摘  要:案情简介 王某等22人自1982年从事农村电工工作,1982年至1988年由所在村管理并向其发放工资;1989年至2001年归当地乡电站管理,其待遇是通过电价加价形式向农民平摊。2001年2月,当地农村电网改造完成,王某等22人不再从事农村电工工作。2013年9月,王某等22人到当地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王某等人与某供电公司自1986年至2013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某供电公司支付其2001年2月至2013年的工资,

关 键 词:劳动仲裁机构 仲裁时效 2001年 审查 农村电网改造 农村电工 供电公司 案情简介 

分 类 号:F426.6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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