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制度构建  被引量: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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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房绍坤[1] 

机构地区:[1]烟台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家》2014年第2期41-47,共7页The Jurist

摘  要: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问题,我国现行法律区分两种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了否定和肯定的态度。对于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允许抵押;而对于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则禁止抵押。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指出: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这一规定解决了长期以来争论不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抵押的问题,必将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产生深远的影响。本文主要立足于民法学的视角,就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制度构建略述浅见。

关 键 词: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 经营权抵押 制度构建 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家庭承包方式 现行法律 “四荒” 三中全会 

分 类 号:D922.32[政治法律—法学] D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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