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危险行为问题探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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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彬彬[1] 李万堂 

机构地区:[1]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2]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检察院,山东德州253000

出  处:《山东社会科学》2014年第5期115-119,共5页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基  金:2011年山东省社科规划研究项目"山东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治理功能探讨"(项目编号:11CZZJ06);山东政法学院科研发展计划项目"大规模侵权的解决路径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侵权责任法》第10条设置的构成要件对受害人的举证激励不足,有必要借鉴美国侵权法第三次重述的做法,增加一项适用前提,即不能合理期待受害人证明实际致害人,这符合诚信原则的要求。另外,现行法对共同危险行为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责任形态配置存在价值判断失衡,出现了"推定因果关系"下的责任重于"证明的因果关系"的情况。

关 键 词:共同危险行为 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 推定 因果关系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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