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股股东权保护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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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任红[1] 

机构地区:[1]重庆大学,中国重庆400043

出  处:《理论与改革》2014年第3期172-175,共4页Theory and Reform

摘  要:特拉华州判例法经验表明,公司章程应明确规定优先股的优先权或对优先股股东的权利限制,在章程无规定时,优先股股股东权与普通股股东相同,此时,董事对优先股股东承担信义义务。在我国推出优先股试点之际,关于优先股股东权保护的法律制度明显滞后,公司法应明确规定优先股的股东权,在公司章程没有明确规定优先股优先权或对优先股股东权进行限制时,大股东和董事对包括优先股股东在内的公司整体承担诚信义务。

关 键 词:优先股 优先权 诚信义务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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