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档案犯罪的认定  被引量:1

On the Confirmation of Crimes Against State-owned Archiv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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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丽英[1] 

机构地区:[1]天津外国语大学滨海外事学院

出  处:《山西档案》2014年第2期82-85,共4页Shanxi Archives

摘  要:我国《刑法》第329条规定针对国有档案的犯罪,其犯罪客体是国有档案的管理秩序和所有权。其危害行为分为抢夺、盗窃和擅自出卖、转让。携带凶器抢夺国有档案,或在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的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转化为抢劫罪。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是"情节严重"的行为。其犯罪对象应为国有档案,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且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出卖档案罪要求以非法谋利为目的。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和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是选择罪名,存在牵连犯和想象竞合犯的情形。

关 键 词:国有档案 犯罪 

分 类 号:G271[文化科学—档案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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