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土地财产权是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关键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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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海涛[1] 汪晓琪 李柏红[1] 

机构地区:[1]哈尔滨商业大学

出  处:《黑龙江国土资源》2014年第5期51-51,共1页Heilongjiang land and Resources

摘  要:2003年3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次从法律上界定了农民在长达30年的承包期内,拥有承包土地的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收益处置权和使用权的转让权或流转权。依照该法,农民实质上已经拥有了对承包土地的“私有财产权”。

关 键 词:农村土地 财产权 农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 收入 保障 承包法 使用权 

分 类 号:F321.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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