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破产撤销权之行使——兼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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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乔博娟[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14年第5期43-49,共7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破产撤销权的权利主体能否有效行使该权利,直接关系到破产撤销权能否真正发挥其保护债权人整体利益的作用。本文结合国外立法经验及我国司法实践,对破产撤销权行使过程中的行使主体、行使方式及由此产生之诉讼的被告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等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旨在厘清不同程序中破产撤销权行使主体归属问题;提出破产撤销权诉讼应当以债务人可撤销行为的相对人为被告,或以交易相对人和转得人为共同被告;明确破产撤销权行使的法律后果,并且兼顾对交易相对人的保护以及对市场交易安全和秩序的维护。

关 键 词:破产撤销权 行使主体 行使方式 法律后果 

分 类 号:D922.291.9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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