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的人也可成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犯罪对象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陈攀[1]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4年第8期31-34,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司法实践中,对醉酒驾车犯罪的定性意见分歧较大,裁判标准也不尽一致,尤其是在醉驾造成多人死伤,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情况下,因伤亡结果往往是犯罪行为人的连续冲撞行为造成,如何把握犯罪对象对定性的影响及死刑适用标准就是比较棘手的问题。本文从分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犯罪对象"不特定多数人"入手,探讨"特定对象"对定罪的影响,并阐述了醉驾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死刑适用标准。

关 键 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犯罪对象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特定 犯罪行为人 适用标准 司法实践 内容提要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4.3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