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并入仲裁条款的有效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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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国军[1] 

机构地区:[1]天津海事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4年第8期74-77,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认定租约仲裁条款能否被有效并入提单,关键在于两个问题:一是如何确定准据法,二是并入条款如何措辞。确定准据法应当坚持意思自治原则,首先应当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其次适用仲裁地法律。当事人既没有选择准据法又没有选择仲裁地时,适用法院地法律。并入条款中笼统、概括的语言,只能并入与运输主旨相关的条款如装船、运输、交货条款等,而仲裁等与运输主旨无关的条款,只能通过鲜明、清晰的语言,在并入条款中明确提及,才能达到有效并入提单的目的。被有效并入提单的租约仲裁条款,对承运人、收货人、提单持有人有效,对实际承运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关 键 词:租约仲裁条款 提单持有人 实际承运人 法律效力 识别 并入条款 意思自治原则 准据法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2.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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