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保全债权未提起复议之第三人在执行时所提异议不予审查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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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建朝 胡永康 

机构地区:[1]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4年第8期105-108,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要点提示】在诉讼中,法院针对被告对第三人所享有的债权可予以财产保全。第三人如果就保全未及时提起复议,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法院不必再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可直接裁定第三人向申请人履行到期债务,维护申请执行人利益。该第三人如提起执行异议,不予支持。

关 键 词:保全债权 执行异议 第三人 复议 审查 申请执行人 财产保全 执行阶段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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