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变质的资金互助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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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中国合作经济》2014年第4期1-1,共1页China Co-Operation Economy

摘  要:农民合作社能帮助农民克服个体经济的局限而受到农民的欢迎,成为当下农村一种新形式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虽然农民合作社允许社员在资金方面开展互助,但按照规定,农民合作社的资金互助是指以一定区域范围内农民为主体,以吸收社员股金、互助全等为资金来源。主要用于投放社员生产生活所需资金的“民办、民管、民受益、民担风险”的互助性资金专业服务组织。也就是说,农民合作社对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都有明确的规定,而且合作社并没有吸存功能,储户所谓的“存款”利息合规讲法应该是“社员互助金占用费率”,且“原则上不高于当地金融单位同期同档贷款利率”。

关 键 词:资金互助 “不” 农民合作社 社员股金 变质 专业服务组织 资金来源 个体经济 

分 类 号:F321.4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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