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证”的法律文本演变与权利证明范围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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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训芳[1] 诸江[1] 

机构地区:[1]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

出  处:《江西社会科学》2014年第3期142-147,共6页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美丽中国视域下的森林法创新研究"(13BFX134);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湖南省林业碳汇市场建立多元化融资机制的法律对策研究"(13YBA356)

摘  要:现有法律文本分析表明,《森林法》的林权登记制度符合《物权法》的不动产登记立法精神。但由于立法缺陷,导致实践中林权登记机构办理的"林权证"与《物权法》第127条明示的"林权证"所证明的权利范围不同,即前者是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书,后者是林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从《物权法》文本的不动产的定义和对不动产的列举来看,森林、林木和林地均为独立的不动产,属于应当登记的不动产范围。因此,林权登记机构办理的"林权证"具有物权证明效力,其权利证明范围及于森林、林木和林地。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立法应充分考虑已实际发生的林权变动状况,明确林权登记为不动产登记,并规定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林权证"上记载森林、林木和林地的自然状况和权属状况,从而使"林权证"成为名副其实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书。

关 键 词:林权证 林权登记 不动产权属证书 不动产统一登记 权利证明范围 

分 类 号:D922.63[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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