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申报主体范围的法律设定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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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公安研究》2014年第4期93-93,共1页Policing Studies

摘  要:汪全胜在《行政论坛》2013年第6期撰文认为,我国要制定官员财产申报法,必须对财产申报的主体范围作出明确规定。财产申报主体范围是指法律需要明确的需要申报其财产的国家公职人员的范围以及与公职人员有密切联系的近亲属的范围。其法理基础在于为满足社会公众知情权而对官员的隐私权进行限制。

关 键 词:财产申报 主体范围 法律需要 国家公职人员 公众知情权 法理基础 近亲属 隐私权 

分 类 号:D630.9[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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