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新疆行省体制下政区建置的几个问题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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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鲁靖康[1] 

机构地区:[1]陕西师范大学西北研究院

出  处:《西域研究》2014年第2期54-61,共8页The Western Regions Studies

摘  要:新疆行省体制下的分县拥有独立于所属县的治权,应等同于县看待。多数的府不设附郭县,而是保留了原有的直辖地,是清政府因地、因时制宜对府级建置辖地规则做出的合理变通。南疆新设州、县命名的突出特点是沿用汉代地名,体现了清统治者巩固与强化对这一地区统治的政治期望。政区建置变动以升置和增置为主,个别政区隶属关系、治所与辖境的变更值得关注,反映了地方利益集团博弈对政府决策和政区建置的影响,体现出建省前后新疆政治、经济、地理方面所产生的变化。行省体制下的新疆政区建置变动频繁,并没有达到成熟状态,与建省前相比,新疆政治格局延续了"以北制南"的传统方针。

关 键 词:新疆省 行政建置 行政区划 分县 政区变动 州县命名 划界原则 

分 类 号:D691.2[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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