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雷磊[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外法学》2014年第2期376-395,共20页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
基 金:教育部2010年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中华法系重构中的若干重大理论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10JZD0028)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以往关于法律程序之价值的研究大体可分为基于外在价值的程序工具主义与基于固有内在价值的程序本位主义。但这两种理论都不足以说明"为什么法律程序对于法治而言是重要的"。为此,必须从构成性内在价值的角度来探讨程序与法治的关系。正确的公共行动标准是有效社会整合乃至社会存续的构成性要素,它由"正确性"与"合法性"两部分组成。在价值分歧成为常态的现代社会中,正确性要通过重构共识的机制(即商谈)来获得,而商谈的核心要素则在于程序。最低限度的法治概念就是通过程序化商谈树立正确的法律规则系统并加以实施的整全性实践,它是理由之治与规则之治的结合。因此,程序是法治乃至有效社会整合的构成性要素,离开程序,现代社会就难以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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