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机构环境责任研究  

A study on environmental liability of investment institu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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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真[1]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法学院

出  处:《环境保护》2014年第9期37-39,共3页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节能减排视域下环境责任的实现机制研究>(12BFX119);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低碳经济背景下实现企业环境责任的路径选择>(12YZA820099)

摘  要:以生产企业为主体的企业环境责任制度将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控制仅仅局限于生产和消费阶段,而投资机构对其资金注入的产业造成的环境破坏后果则无需承担任何环境责任。将投资机构纳入环境责任主体的范畴,恰当地对投资机构设定环境责任,此为实现环境正义的必然,亦是从根本上预防污染产生的重要制度保障。投资机构环境责任法律制度的构建是一个系统工程,它既需要投资机构转变经营理念和经营方式,也需要国家的监管、中介机构的辅助以及公众的积极参与。

关 键 词:投资机构 环境责任 政府监管 中介机构 公众参与 

分 类 号:X322[环境科学与工程—环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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