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欧洲普通法到共同法——中世纪法律史的另一种叙事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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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许小亮[1] 

机构地区:[1]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出  处:《法学》2014年第5期19-27,共9页Law Science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法律世界主义研究"(13CFX008)的阶段性成果;"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助

摘  要:中世纪欧洲法律史的研究受制于民族国家的法律思维定式,从而制造了包括"英国普通法之独特性"的法律史难题。跳出民族国家的法律思维定式,从世界主义的视角定位欧洲法律吏的演化历程,我们可以辨识出欧洲法律史发展过程中从欧洲普通法到共同法的逻辑脉络,凸显出"英国普通法"的欧洲普通法根源,强调为欧洲所抛弃的法律发展模式却在英国以另一种方式被承继。现代民族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两大法律家族具有同源性。这种同源性根植于欧洲法律史中从欧洲普通法到共同法的历史演化进程。对这一历史进程的考察表明,中世纪欧洲的法律形态不仅承继了罗马法的普遍主义与规范主义的特质,而且容纳了诸多异质性和多元性的文化与传统。基督教帝国体制成为法的世界性特质得以承继的不可或缺的中介。

关 键 词:欧洲普通法 共同法 基督教帝国 

分 类 号:D95[政治法律—法学] D9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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