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意义上的国家所有权  被引量: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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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肖泽晟[1] 

机构地区:[1]南京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2014年第5期28-34,共7页Law Science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课题"公共资源特许利益的限制与保护"(12BFX125)的阶段性成果;南京大学985三期项目"社会转型与法治发展"(010522613001)资助

摘  要:宪法意义上的国家所有权相对于社会主义目的而言只是手段,是为确保政府履行消除剥削、维护社会公平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实现的义务而赋予政府代表国家对国有土地、自然资源、财产上的利益进行合理分配的资格,是一种体现平等主义的义务性所有权、抽象所有权和私法类型的权利,政府原则上不享有收益权。政府只是这里的名义所有权人,真正的所有权人和受益人是全体国民。根据对我国宪法文本的解读,政府有义务优先将国有土地、自然资源和财产用于公共财产、公用事业建设和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政府并无随意处置这类国有财产的权力。目前人们对国家所有权客体上的利益的无序争夺,很大程度上源于国有化之后政府并未按照宪法的原则和精神完成对国有土地、自然资源和财产利益的初始分配任务。

关 键 词:国家所有权 社会主义目的 基本权利 义务性所有权 

分 类 号:D9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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