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决议瑕疵诉讼担保制度检讨及立法完善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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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丁勇[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

出  处:《法学》2014年第5期90-101,共12页Law Science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公司决议瑕疵法律规制研究"(12CFX066);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公司法上请求权研究一基础;构成及体系"(12SFB3027);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公司决议瑕疵诉讼制度修改完善研究--理论基础反思及规则体系重构"(12YJC820020);上海市教委科研创新项目(12YS099)支持;2011年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hdzfl 0006);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资助

摘  要:立法者为对抗滥诉而专门在公司决议瑕疵诉讼中规定的诉讼担保制度不仅违背了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更未能触及滥诉问题的制度根源,应当予以摒弃。分析表明,诉讼门槛低、起诉即可阻碍公司决议执行以及诉讼和解缺乏法律约束实为诱发和便利滥诉的制度成因,其本质上是对商事决议错误套用民事法律行为理论范式而单方面关注股东个体权利保护、忽视商事效率和安定性及公司整体利益的结果。应摆脱传统民事法律行为理论范式,以平衡股东个体与公司整体利益的思路修正制度失衡,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提起决议撤销之诉规定最低持股份额但不应采纳持股时间限制,对于涉及公司重大结构变更行为的决议应将提起决议撤销之诉的除斥期间扩展适用至决议无效之诉,应正确适用行为保全规则调整公司决议中止执行并以资本维持原则限制诉讼和解金的数额。

关 键 词:决议瑕疵诉讼 诉讼担保 滥用 最低持股份额起诉期限行为保全诉讼和解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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