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孙磊[1]
出 处:《学术交流》2014年第5期45-49,共5页Academic Exchange
基 金:2011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生态保护与物权配置研究"(11YJA820007)阶段成果;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项目"我国环境警察制度的构建"(11542172)阶段成果;黑龙江大学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生态文明视域下我国环境警察制度建构研究"(QW200935)阶段成果
摘 要:环境相邻权研究因民法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在解决环境法律纠纷中严重不足而兴起,环境相邻权作为一项新兴的权利,其权利内容、权利性质等基本问题的研究还没有达成共识,十分具有研究价值。在我国具体法律实践中确立和完善环境相邻权制度对于环境污染防治意义重大,不仅有利于环境法律体系的自身完善,还有利于环境诉讼难题的真正解决。环境相邻权是基于传统民法上的相邻权和环境法上的环境权而建构的,因为相邻权是所有权权利之延伸或限制,在其权利本身上即存在不是独立权利的限制,在环境保护上相邻权还存在相邻保护范围过窄的问题;而环境权也存在其权利研究不明确、法律地位未确立和环境保护上的局限性等问题,为环境相邻权权利建构预留了独立的理论空间。环境相邻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具体建构路径有三,即在民法上予以单独规定、环境法上予以单独规定或民法环境法上同时予以密合性规定。其权利内容的完善重点也应围绕着"相邻范围"的重新界定、权利性质的独立性认定、权利内容进一步具体化规定、环境侵权的事前救济强化、完善公法相邻制度等方面而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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