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的不合理性及处理建议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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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建文[1] 柴建民[1] 钦珏儿 

机构地区:[1]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湖州供电公司

出  处:《中国工程咨询》2014年第5期81-82,共2页China Engineering Consultants

摘  要:1.引言 随着我们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招投标活动已成为当下一种平常的商品交易行为。而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帮助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招标人选定合格的投标人,进而取得招标代理服务费已成为行业内的共识。但笔者在从事的招标代理活动中发现许多不合理的之处:如在实际操作中出现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招标代理合同,向中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所收取的招标代理服务费不够成本开支,出现“入不敷出”的现象,上述情况导致了一些招标代理机构难以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甚至出现“三角债”的债务纠纷,致使招标代理机构权益的受损,给招投标市场造成了不良影响。

关 键 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代理服务 招标代理机构 理性 费收 招投标活动 招投标市场 服务费 

分 类 号:TU723.2[建筑科学—建筑技术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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