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与前瞻:非诉行政案件先予执行制度之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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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董风艳 孙照君 

机构地区:[1]开封市龙亭区法院

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14年第4期21-23,共3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非诉行政案件先予执行,理论及实务界均没有明确的解释,笔者将其界定为,具体行政行为在未经复议或诉讼情形下的先予执行制度,也即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不及时执行,将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可挽回或者难以弥补的损失时,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行政相对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前即可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的制度。本文针对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实践中的困惑,

关 键 词:先予执行制度 非诉行政案件 具体行政行为 国家行政机关 反思 提起诉讼 行政相对人 国家利益 

分 类 号: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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