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权属登记不实时的司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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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建伟 王磊华 

机构地区:[1]许昌市魏都区法院

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14年第4期39-40,共2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房屋所有权证所具有的物权效力,仅具有推定的效力,即在无相反的证据推翻登记物权状况的情况下,推定登记的权利人对房屋拥有所有权。但是,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登记的所有权人并非真正的权利人,在不涉及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保护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查明的事实,否定房屋登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房屋归属。

关 键 词:房屋权属登记 司法确认 房屋所有权证 不实 物权效力 合法权益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 证据证明 

分 类 号:D91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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