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区域经济一体化中政府合作的立法协调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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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石佑启[1,2] 潘高峰[2,3] 

机构地区:[1]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3]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

出  处:《广东社会科学》2014年第3期240-249,共10页Social Sciences in Guangdong

基  金: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区域经济一体化中政府合作的法律问题研究"(项目号11JZD010)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区域经济一体化中政府合作的立法协调是弥补人大立法协调不足,提升区域立法质量,解决立法中疑难复杂问题,促使立法及时立、改、废,统一立法规划的需要。政府合作的立法协调的原则分为政府作为立法主体参与立法协调时应遵循的原则和政府作为非立法主体参与立法协调时应遵循的原则两种。协调方式也可以分为行政立法中政府参与立法协调的方式和人大立法中政府参与立法协调的方式两类。政府合作的立法协调的目的就是通过政府参与立法协调促进相关立法机关及时有序地开展立法活动,为实现区域协调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提供有效的法制保障。

关 键 词:区域经济一体化 政府合作 立法协调 区域法治 

分 类 号:D922.112[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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