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新探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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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洪[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出  处:《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81-85,共5页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摘  要:我国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旨在为配偶中的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有效规制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违法侵权行为,以达到维护家庭稳定与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但由于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适用范围狭小、举证难度大、赔偿义务主体与索赔主体过于单一导致无过错配偶的合法权益无法充分得到保障,过错方配偶的违法行为不能得到有力制裁,无法充分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鉴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着缺陷,必须加以改进、逐步完善,具体途径包括:一是通过法律程序增加离婚赔偿法定情节和兜底条款;二是将破坏婚姻的第三者纳入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范畴;三是扩展无过错方举证的法律边界,法院可依无过错方申请调查取证,也可依职权主动取证。

关 键 词:离婚损害赔偿 举证困难 赔偿义务主体 索赔主体 

分 类 号:D923.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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